省份 |
免考情况 |
北京 |
不考英语(二)须加考不低于14学分的课程
不考外语的考生不能申请学位。 |
天津 |
不考英语(二)须加考不低于14学分的课程。 |
上海 |
考生申请免考英语(二),须加考不少于14学分的课程。 |
广东 |
不考英语二须加考不低于14学分的课程。 |
河北 |
1、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2级考试,证书或笔试单科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及以上考试,证书或笔试单科合格成绩,可免考00012英语(一) 00015 英语(二) 00593 听力。 |
2、申请学位时,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不低于60分;
无英语(二)合格成绩的考生,须获得合格时间为2015年(含2015年)以后的河北省“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通知单”。 |
江苏 |
不考英语二须加考不低于14学分的课程。 |
山东 |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公共外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 |
陕西 |
考生申请免考英语(二),须从本省开考的全国统一命题课程中选择加考不少于14学分的课程,加考课程不得与本专业所设的其他课程重复。 |
河南 |
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等课程; |
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00015)”课程; |
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课程。 |
四川 |
不考英语(二)的考生须加考三门不低于14学分的课程。 |
安徽 |
各类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 |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 |
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0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00015); |
凡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者或成绩不低于425分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 |
安徽大学申请毕业,已经通过全国自学考试英语(二)和英语专业第二外语(日语)的学生,可免考学位英语,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成绩由自考成绩替代。 |
浙江 |
“00015英语(二)”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笔试。35周岁以上考生可免考英语(二),但须在其他专科起点本科专业中选考不低于14学分的若干专业课程。 |
申请学位者,须取得PETS三级或以上笔试合格成绩,不考“英语(二)”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
山西 |
申请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的考生,可以通过加试若干本专业课程外的未使用过的任意理论课程进行免考,课程累计学分分别不能低于7学分和14学分,无需办理免考手续。 |
考生须查询专业开考计划,如专业课程设置对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有具体要求的须按其课程设置执行。 |
申请免考英语(二)的考生是否授予学位须咨询主考院校。 |
辽宁 |
不考英语二的考生须加考不低于14学分的课程。 |
吉林 |
不考英语二的考生须加考不低于14学分的课程。 |
黑龙江 |
不考英语二的考生须加考不低于14学分的课程。 |
成人学位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也可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报考全国公共英语等级三级笔试,只需要笔试合格,不用考口语,成绩合格可免考成人学位外语。 |
重庆 |
本科免英语考生成绩处理方法按相应专业免英语加考相应课程。凡申请免考00015英语(二)课程的,须选考非本专业的三门加考课程,且不少于14学分。 |
(一)取得教育部统一组织考试的大学英(日、俄、德、法)语等级证书的免考。 |
(二)参加全国考办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各级笔试成绩合格者: |
1.PETS-2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课程代码00012)、基础英语(课程代码00088); |
2.PETS-3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课程代码00012)、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基础英语(课程代码00088); |
3.PETS-4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课程代码00012)、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基础英语(课程代码00088)和英语专业的综合英语(一)(课程代码00794); |
4.PETS-5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课程代码00012)、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基础英语(课程代码00088)和英语专业的综合英语(一)(课程代码00794)、综合英语(二)(课程代码00795)。 |
甘肃 |
不考英语(二)课程的考生可在本科专业计划中任意选考三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可以顶替英语(二)。 |
不考英语(二)的考生只能获得学历而没有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
福建 |
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英语类课程。 |
1.各类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可以免考英语类课程。 |
2.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 |
3.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 |
江西 |
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或大学英语四、六级(省内)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 |
不考英语(二)的考生,须从选考课中另行选考不低于14学分的课程。 |
湖南 |
湖南自考英语二免考的条件如下:1、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
获得有关证书者可免考如下相应课程 |
1、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本、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
自考生的年龄超过35周岁以上可以免试英语,但需要以其他的课程来代替英语的学分,一般需要加考3、4门课程。 |
湖北 |
申请学位者必考英语二。 |
广西 |
不选考00015英语(二)的考生,可依据《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和数学等课程由必考课改为选考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考委办[2010]21号文件)进行选考,选考课程不得与本专业所设的其他课程重复。 |
贵州 |
英语(二)课程,考生报名时在系统指定的课程中可选报三门进行替换,但所选课程不能是所考专业所含的必考课程 |
云南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参加PETS二级或PETS三级考试,笔试合格者的成绩可直接替代自考有关专业大专或本科公共英语〈即英语(一)(课程代码:00012)、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的考试成绩,并可获得相应的学分(PETS二级替代专科英语(一)成绩,PETS三级替代本科英语(二)成绩,英语专业不能替代)。 |
考生是否参加相应口试,则根据考生是否要求获得PETS等级证书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相关专业来定。 |
青海 |
不考英语(二)的考生,需要加考不少于14学分的三门课程,并且不授予学士学位。 |
宁夏 |
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的英语(一)、英语(二); |
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 |
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CET)考试成绩报告单且考试成绩达到425分的考生,可免考自学考试本、专科(段)英语(一)、英语(二)。 |
海南 |
不考英语(二)者须加考三门课程,但不能申请学位。 |
新疆 |
从2013年起,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考试的考生申请免试《英语》(二)等课程,只须加考相应课程补足学分即可。2005年前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顶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00012)、英语(二)(00015)。 |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2005年后以“成绩通知单”的形式公布成绩,不再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此后国家未出台相应顶替办法,因此,2005年后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其成绩,暂不能顶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成绩。 |
西藏 |
不考英语(二)者,另选考3门,学分不低于14学分。 |